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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章程公示
发布日期:2022-09-30 14:58       信息来源: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一章    

第一条 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,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,推动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《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(以下简称指导中心),住所为台州市台州大道599号。

第三条 指导中心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,由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举办的事业单位。

第四条 指导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,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。

第五条 指导中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
第六条 指导中心的宗旨:

开展全民健身活动,促进社会体育运动健康发展。

第七条 指导中心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承担社会体育活动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等工作

(二)承担国民体质监测和科学健身指导等公益服务

(三)承担实施群众性体育竞赛等事务性工作
    (四)承担市老年体协组织的老年体育活动各项工作,联系和指导体育民间组织的各项工作

完成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八条 指导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二章  权利义务

第九条 指导中心的权利与义务:

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,践行登记的宗旨,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,实施内部管理,不受任何机关、团 体、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。

第十条 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的权利:

(一)提出指导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
(二)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指导中心主任、副主任;

(三)批准指导中心工作报告;

(四)审核指导中心章程草案;

(五)监督指导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;

(六)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。

第十一条 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的义务:

(一)支持指导中心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办,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指导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;

(二)为指导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,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;

(三)维护指导中心合法权益,支持与引导指导中心发展;

(四)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。

第十二条 职工的权利及义务:

职工的权利:

(一)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,合理使用公共资源,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; 

(二)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,工作业绩、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公平获得奖励、荣誉;

(三)知悉指导中心改革、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 项,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,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; 

(四)对职务、职称、薪酬、评优评先、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,提出申诉;

(五)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,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,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; 

(六)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。 

职工的义务: 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、行业规定和单位各项制度规定; 

(二)践行中心宗旨,维护单位利益; 

(三)履行岗位职责,提高业务本领,坚守职业道德; 

(四)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。 

 

第三章  组织机构与运行管理

第十三条 指导中心配合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指导中心的政治、思想和组织领导;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,落实管党治党、依法办事主体责任;全面加强指导中心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、反腐倡廉建设。 

第十四条 指导中心所在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,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,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,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,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, 发扬党内民主,加强党内监督,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,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、思想优势、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, 服务人才成长,促进事业发展,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,参与重要决策。

第十五条 指导中心要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。

第十六条 指导中心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 1名。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,主持公益服务工作。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。

第十七条 指导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,议事决策范围: 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 

(二)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 

(三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四)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; 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集体决策程序: 

(一)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, 充分调研论证,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。 

(二)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,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。 

(三)由主任召集,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,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,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。 

(四)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,并完整存档。

第十八条 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,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,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,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。 

第十九条 完善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,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,发挥党内监督、民主监督、法律监督、审计监督 和舆论监督等作用,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,依法依规办事,保持清正廉洁。 

第二十条 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,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。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,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。

第二十一条 按照党管干部、党管人才原则,坚持德才兼备、 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,贯彻民主、公开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。除政策性安置等情况外,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,推行岗位管理制度,按需设岗、按岗聘用、合同管理。指导中心人事管理工作由举办单位具体负责。根据相关要求健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。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,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 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。

第四章  资产管理和使用

第二十二条 指导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、事业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、捐赠收入、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。

 第二十三条 指导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,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,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。 

第二十四条 指导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,结合单位宗旨,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、内部控制制度等;依法进行会 计核算,实行财务监督;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
第二十五条 指导中心财务人员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六条 指导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;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,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,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 第二十七条 指导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(税务)、 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
第二十八条 指导中心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章  信息公开

第二十九条 指导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,通过书面、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,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。 

(一)服务内容、服务规范; 

(二)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; 

(三)重大问题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投资决策、大额资金使用等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; 

(四)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。

第六章  章程制订和修改

第三十条 指导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(修订)章程: 

(一)成立章程制订(修订)工作小组,起草章程(草案或修订案),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,形成章程的制订(修订)意见。 

(二)章程(草案或修订案)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,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。 

(三)章程(草案或修订案)提交举办单位党组织会议审议。 

(四)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。 

(五)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(备案)。 

(六)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,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。 

第三十一条 指导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 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; 

(二)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、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; 

(三)章程违反国家、省章程管理规定的; 

(四)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; 

(五)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。

第七章 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

第三十二条 指导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 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  

(二)举办单位决定解散;

(三)合并、分立;

(四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五)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三十三条 指导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第三十四条  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五条 指导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中心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八章  

第三十六条 本章程是指导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。指导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,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。指导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,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以本章程为准。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、省有关规定办理。 

第三十七条 本章程由台州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。 

第三十八条 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核,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(备案)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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